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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照考场上演“窃听风云”,法院这样判了!

发布日期:2024/4/16 9:27:00 浏览:8

来源时间为:2024-04-10

【以案释法】驾照考场上演“窃听风云”,法院这样判了!2024-04-1021:0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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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驾车出行逐渐成为广大群众的主要选择,驾驶技术已然成为了必备的技能,然而,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却让很多人犯了难,繁忙工作结束了还要不停刷题,理论考试难、烈日炎炎下练车辛苦……这时,如果驾校教练跟你说“不用担心,只需要交点钱,我有方法保证你驾照很快到手”,你心理也犯起了嘀咕,这种途径八成是“作弊”或者“替考”,但会不会急于求成“不学而过”?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驾考学员在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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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组织学员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由作为驾校教练的罗某某招募和介绍学员,张某某和陆某某则购买作弊设备安装在学员身上,并对学员进行考前作弊培训,考试时由张某某通过作弊设备在考场外获取试题,利用无线通讯装置向学员传输试题答案。成功通过考试后,向学员收取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

2023年8月4日上午,三名考生在被告人的安排下携带作弊设备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过程中被发现,三被告人随之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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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罗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参考学员作弊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作用大小,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罗某某宣告缓刑。同时,罗某某招募、介绍学员作弊系利用了其担任驾校教练的职业便利,为有效预防其再次犯罪,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考培训相关职业。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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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事关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凭自己过硬本领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既是驾车上路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自己和他人交通安全的必备条件。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考生想走捷径的心理,利欲熏心,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组织考生在驾考中作弊,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对考试的管理秩序、背离了诚信应考的公平原则,更给社会公共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作弊手段通过考试的人员,因未真正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一旦上路行驶,将成为隐形“马路杀手”,有着极高的安全隐患,最终可能害人害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人无信不立,每位考生都应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理念,诚信考试、拒绝作弊,通过正规的驾考培训机构报名和考试,通过自己的过硬本领取得驾驶证。同时,驾考作弊组织者也不要心存侥幸,一切破坏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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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撰稿:曹飘飘

一审:玉康坎

原标题:《【以案释法】驾照考场上演“窃听风云”,法院这样判了!》